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fā)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這是繼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fā)《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之后,司法機關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意見》規(guī)定了10種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分別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收受干股問題;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同時,為準確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懲處少數,教育多數,《意見》還就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
《意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由請托人出資或者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名義收受出資或者“利潤”;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等行為,均應以受賄論處。
《意見》要求,注意區(qū)分以交易形式實施的受賄與優(yōu)惠購物,以賭博形式實施的受賄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與民事借用之間的界限。《意見》規(guī)定,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yōu)惠交易條件,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對于以賭博形式實施的受賄,應當綜合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賭資來源,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等因素進行認定;對于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應當綜合借用事由,實際使用與否,借用時間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意思表示及行為等因素進行認定。
《意見》強調,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xù)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
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全文
夏贊忠就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不正當利益規(guī)定答問
2007年5月30日,中央紀委印發(fā)了《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6月8日,中央紀委召開了貫徹實施《規(guī)定》會議,對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規(guī)定》工作作了部署。日前,中央紀委副書記夏贊忠就頒布實施《規(guī)定》等有關問題,接受了新華社記者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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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期權尋租”:在職時為人謀利 離職后收受財物
收受干股屬于受賄 干股未登記轉讓以實際分紅計受賄數額
向請托人“低買高賣”房屋汽車屬于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合作”開辦公司屬受賄行為
兩高認定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應區(qū)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界限
未出資而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屬于受賄
間接受賄:家人前臺受賄 官員幕后授意
家人、情婦“掛名”領薪酬官員難逃受賄罪責
以“借用”為名收受房屋汽車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亦屬受賄
“兩高”明確: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上交的不是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