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前臺受賄 官員幕后授意
“兩高”發(fā)布《意見》嚴懲“間接受賄”
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記者田雨)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一些職務較高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親自收受請托人財物,而是授意請托人與特定關系人以買賣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方式進行交易,有關財物也由特定關系人收取。
對于這種由“直接受賄”變?yōu)椤伴g接受賄”的隱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
關于特定關系人的范圍,《意見》予以明確,即“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意見》同時規(guī)定,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對于《意見》對“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的規(guī)定,“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這類行為,雖然表面上國家工作人員本人沒有獲得財物,但實質上行賄人的指向是很明確的,最后送給特定關系人完全是根據國家工作人員的意思,是國家工作人員對于財物的處置行為所致,同樣可以認定國家工作人員獲得了財物,故應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