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 記者31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了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暫行條例稱,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shù)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根據(jù)上述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明確,所稱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所稱銷售數(shù)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shù)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shù)量。
實施細則還明確,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