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聚焦中國旅游業(yè)頑疾“零負團費”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錢春弦、趙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3日審議旅游法草案。這一草案涉及社會上反映強烈的旅游市場秩序混亂和旅游者維權難等問題,特別是如何治理“零負團費”現(xiàn)象,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讓廣大旅游者深受其苦的“零負團費”問題,既為社會各界所詬病,也是旅游法草案一審、二審中常委會委員關注的焦點。草案二次審議稿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產生“零負團費”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誘導、欺騙旅游者,通過強制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從中獲取回扣等彌補經營成本,牟取不正當利益,應當予以禁止,并建議對此作出針對性規(guī)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導、欺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旅游者要求,雙方協(xié)商一致,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其實,棍子不能全都落到導游、領隊身上。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實踐中旅行社不向導游、地接社支付服務、接待費用,甚至要求導游交費“買團”,這也是產生“零負團費”的重要原因,應當予以禁止。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組團社應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所謂“零負團費”接團,本質是欺詐游客,非法牟利。在此低價經營惡性循環(huán)中,游客事實上陷入高價陷阱,導游甚至真正成為“魚鷹”,陷入高壓力帶團境地,服務意識全無。從1995年新馬泰旅游“零負團費”、2004年歐洲游“零負團費”,到海南等地的內地旅游“零負團費”,“零負團費”已成為我國旅游業(yè)迅猛發(fā)展之下的一大頑疾。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說,此次立法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為主線,平衡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yè)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強化政府監(jiān)管,規(guī)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促進旅游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只有這樣,才能對“零負團費”標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