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法明確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程序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衛(wèi)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后的這部法律明確了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程序。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出現(xiàn)了村民委員會成員“難罷免”和“亂罷免”現(xiàn)象,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確保村民委員會正常工作運轉,修改后的這部法律規(guī)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修改后的法律明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并須經(jīng)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
修改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衛(wèi)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后的這部法律明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村委會任期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反映最為集中的問題。修改后的法律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法律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法律還明確,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chǎn)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修改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增加選民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衛(wèi)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后的這部法律增加了選民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
修改后的法律明確,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法律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法律明確,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