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各省區(qū)市均已設立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
新華社北京12月5日電(記者鄒聲文)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獲悉,今年5月以來,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的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相關工作文件,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相繼設立了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為當地的全國人大代表開展活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目前,根據當地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各個聯絡處已配備了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相關工作也已全面啟動。
據介紹,與西方國家的議員相比,我國的人大代表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很多西方國家的議員是專職的,而我國絕大多數人大代表是兼職的;二是很多西方國家的議員都有個人的工作班子和助手,而我國的人大代表并不配備個人工作班子和助手,由人大機關統一為其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為確保全國人大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發(fā)揮,早在1955年2月一屆全國人大成立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根據中央有關精神作出決定,在省級和一些全國人大代表人數較多的市的人民委員會設立全國人大代表辦事處,辦事處酌設秘書1至3人,為住在本地的全國人大代表辦理秘書工作;在代表人數較少的市、縣,由當地人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兼辦代表的秘書工作;在有代表的部隊中,由政治部指定專人兼辦代表的秘書工作。但因種種原因,這一決定沒有得到完全落實。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入新的發(fā)展時期,全國人大代表工作不斷加強。1979年下半年開始,全國各省級人大相繼設立常委會,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全國人大代表開展活動。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研究發(fā)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問題,并于次年出臺《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同代表聯系的幾點意見》,就全國人大常委會與省級人大常委會共同聯系全國人大代表作出明確規(guī)定。1992年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制定代表法,進一步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級人大常委會共同為全國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保障,上升為法定責任和義務。
近年來,隨著形勢的發(fā)展,為全國人大代表服務的有關工作已不能完全適應客觀要求:一是對代表在閉會期間依法履職的活動缺乏周到的服務和有力的保障;二是有些代表視察、調研活動的針對性、實效性不強;三是代表活動中出現了一些不夠規(guī)范的問題。因此,亟須從制度和組織上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代表工作。今年5月,中共中央轉發(fā)了《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進一步發(fā)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在省級人大設立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以便為全國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提供制度、組織和經費等多重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