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毛曉梅、李芳芳)隨著居民風險意識和財富意識的日益提高,商業(yè)保險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尤其是新保險法10月1日開始施行以來,很多人想知道如何與保險公司打交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為了能夠明明白白投保,記者近日走訪了一些保險專家。
不可抗辯條款限制隨意解約 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防“扯皮”
近日,媒體紛紛報道了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首例適用不可抗辯條款的保險合同糾紛,稱該案件為“全國運用新保險法第一案”。
不可抗辯條款是今年新修訂的保險法增設的條款,即客戶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2年內有權解除合同;但超過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再以該客戶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客戶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這條規(guī)定可以限制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隨意解約。以往存在這樣的情況,即有的保險公司為了拉到保費,大量吸收客戶投保,等到出險時卻說客戶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絕賠付。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專家郝演蘇表示,不可抗辯條款2年時間期限的設定,綜合了心理學及病理學等多種因素的考慮,非常人性化。將促使保險公司加大對客戶的回訪,加強對營銷員銷售行為的約束和規(guī)范。
但也有人擔憂不可抗辯條款可能誘發(fā)的道德風險。美國友邦保險公司的保險專家表示,保險經營的前提是誠信,而誠信是相互的,只有建立了誠信的氛圍,才會真正有利于保險合同雙方。
“按照法律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所以在購買保險前一定要認真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像買壽險產品,就要如實告知過往的病史和就醫(yī)記錄,以免將來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而有違投保的初衷?!彼f。
免責條款須面對面說清楚 避免“視線誤差”
免責條款是保險理賠中一直以來爭議最多的部分。根據保險原理,該條款的合理邊界是: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不能隨意免責;而屬于巨災范疇或明顯違法違背公序良俗等,超出保險公司承受能力的應作為“除外責任”。
新保險法對于免責條款的一個新增亮點是:按照新法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條款上做黑體標示等并不能代表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而還需要對免責條款的內容另行向投保人做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可能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郝演蘇認為,投保人在買保險時都有一個“視線誤差”的問題,即一般只能看到保障什么,而忽略不保障什么或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免責,上述規(guī)定比較有效地解決了投保人由于專業(yè)所限“看不懂”保險條款的問題。
友邦保險專家強調,保險營銷員在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有義務向投保人說明合同中的內容,包括免責條款。公司已對所有營銷員進行了相關培訓,要求所有營銷員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定。
按照保監(jiān)會出臺的與新保險法配套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在向個人銷售投連、分紅、萬能等投資型產品時,還要求投保人在合同上抄錄風險提示語句(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后簽名。
為切實做到明明白白投保,保監(jiān)會提醒投保人:收到保單后,還應再次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確定所買產品究竟符不符合自己的保險需求,如不符合可主動解除合同,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保險公司只收保單工本費。還有,接到保險公司回訪電話時,要認真聽客服人員提問并回答,如有疑問,應盡快撥打公司客服電話咨詢。
理賠材料應注意留存 五個數字提高理賠效率
為了一個理賠案件而多次奔波于保險公司是許多投保人的經歷。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說,過去有的保險公司會以“材料不全”的借口為一個理賠案件讓投保人來往數次,因為舊保險法并沒有對理賠程序和時限作出嚴格規(guī)定,不利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
新保險法非常具體明確地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如果拒賠,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fā)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確認屬于理賠范圍的,應當在賠付協(xié)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案件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完成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此外,對于一些特殊的賠償案件,像大面積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農作物損失等,60天內無法確定賠款數時,應當預付賠款,待最終確定總額再支付剩余差額。
新保險法對理賠時限的前述規(guī)定,有媒體形象地總結為五個數字:“1、3、10、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