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 徐硙 王茜)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增設的新制度、新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將從5月1日起與新行政訴訟法同步實施。 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介紹,解釋共27條,包括10個大的方面:立案登記制,起訴期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行政協議,一并審理民事爭議,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判決方式,有限再審以及新舊法銜接。 在立案登記制方面,解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同時,解釋還對雖然已經立案但因確實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作了列舉規(guī)定。 解釋對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原告起訴時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進行了具體指引,明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 針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一新制度,解釋作了兩項規(guī)定,一是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對于行政訴訟法新引入的行政協議訴訟,司法解釋作出一系列細化規(guī)定。一是對行政協議進行了界定;二是規(guī)定了行政協議訴訟的起訴期限、管轄法院和訴訟費用;三是明確了審查行政協議的法律依據;四是細化了行政協議案件的判決方式。 在規(guī)范性文件一并審查方面,解釋強調,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李廣宇表示,總的來看,解釋注重對行政相對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充分保障,注重對行政機關依法應訴和依法行使職權的有效監(jiān)督,注重對行政爭議以及與行政爭議相關的民事爭議的實質解決。同時,也正確處理了加強訴權保護與尊重訴訟規(guī)律、強化司法的能動積極作用與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合理分工等重大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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