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3月21日電(記者 董小紅)記者21日從四川省環(huán)保廳獲悉,《四川省環(huán)境空氣質量考核激勵暫行辦法》正式發(fā)布,今年起,四川對各市(州)實施環(huán)境空氣質量考核激勵制度,每年初各發(fā)放500萬元治霾激勵資金,年終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市(州),將分檔扣收預下達的激勵資金。 根據該《辦法》,兩種情況將給予市(州)政府空氣質量激勵資金:一是完成四川省政府下達的PM10年均濃度下降目標任務,視完成情況激勵;二是當年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濃度與上年同比有改善,視改善情況激勵。 同時,該《辦法》明確規(guī)定: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采取“等額預分、據實考核、分檔扣收”方式處理,每年初下達的500萬元統籌用于本地區(qū)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次年,由四川省環(huán)保廳考核各市(州)上年空氣質量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未完成任務的,視實際完成情況分檔扣收,最大扣收額為500萬元。扣收資金,將作為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的一部分,在次年統一清算下達。 記者了解到,對于空氣沒改善的市(州),年初下達的同比改善資金全部收回;空氣有改善的市(州),按相應規(guī)則計算激勵金額,其中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三類污染物的核算權重分別為60%、20%、20%。 據悉,《辦法》還規(guī)定,各市(州)政府應在激勵資金下達兩個月內,制定激勵資金使用方案,報四川省環(huán)保廳和四川省財政廳備案,兩廳將對激勵資金使用進行不定期檢查?!掇k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