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12月8日電(記者 朱峰)記者從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秦皇島港公安局原局長張儒健犯受賄罪,日前被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儒健在擔(dān)任秦皇島港公安局副局長和局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在秦皇島港公安局錄警、執(zhí)法辦案和提職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34萬元人民幣。 張儒健的犯罪事實主要有:2012年6月,張儒健收受王某20萬元,并在王某之子錄警過程中給予幫助;2013年7月,張儒健收受劉某30萬元,并在劉某之女錄警時給予幫助;2013年11月,張儒健在家中收受劉某20萬元,并在劉某之子錄警時給予幫助。2012年,秦皇島港工務(wù)段楊某私賣鐵軌被秦皇島港公安局查獲,楊某將5萬元放到蘿卜箱里送給張儒健,后來公安部門沒有對此事立案。2012年,姜某為提職請托張儒健幫忙,獲得提職后,姜某將2萬元送到張儒健辦公室等。 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張儒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xiàn)金,為他人謀利益,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34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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