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四次專題講座
吳邦國主持
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十四次專題講座,講座的題目是《國際條約的法律制度》。此次講座的主講人是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鳴教授。吳邦國委員長主持講座。 新華社記者 饒愛民 攝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十四次專題講座,講座的題目是《國際條約的法律制度》。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講座。
此次講座的主講人是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鳴教授。他從國際條約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國際條約的締結、國際條約的遵守和適用等三個方面作了講解。
李鳴說,條約在國際關系上有著重要的實際意義,是國際交往的重要工具,是國際合作的重要工具,是國際法的重要淵源。同時,條約還一直是規(guī)定雙邊關系中具體權利及義務的基本法律手段。從國際法來看,條約是國際法的主體按照國際法來規(guī)定其相互權利及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具有四個特征:條約是在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條約要按照國際法締結;條約要規(guī)定締約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條約是書面協(xié)議。
李鳴說,1982年憲法對我國締結條約的問題作了規(guī)定。根據(jù)憲法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xié)定的批準和廢除”;國家主席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xié)定”;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xié)定”。為了落實憲法的上述規(guī)定,1990年我國又制定了《締結條約程序法》,全面、系統(tǒng)地總結了我國1949年以來的締約實踐,詳細規(guī)定了我國締結國際條約所需要經(jīng)過的國內(nèi)程序,是指導我國對外締約活動的基本法律。從實踐來看,國務院承擔締結條約的任務,外交部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xié)定的具體事務,全國人大常委會承擔決定批準或加入“條約和重要協(xié)定”的重任。
李鳴說,遵守條約對于維護國際法律秩序、開展國際交往與合作、確保本國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也可以避免國際責任的發(fā)生。當前,我國的國際地位舉足輕重,為了進一步樹立負責任大國的形象,為了我們的國家利益,我們有必要一如既往,忠實履行所承擔的條約義務。
副委員長王兆國、李鐵映、司馬義·艾買提、何魯麗、丁石孫、許嘉璐、顧秀蓮、熱地、盛華仁、路甬祥、烏云其木格、韓啟德聽取了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