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記者陳菲)記者從最高檢獲悉,最高檢偵查監(jiān)督廳日前下發(fā)意見,明確規(guī)定對于存在違法嫌疑的偵查行為,應當采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辦案人員、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并可視情況建議更換辦案人、排除非法證據。
修改后的刑訴法明確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對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權力,為法律監(jiān)督權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充分保障。《關于偵查監(jiān)督部門調查核實偵查違法行為的意見(試行)》則將進一步規(guī)范調查核實偵查違法行為工作。
意見將偵查監(jiān)督部門調查核實的范圍限定在偵查階段的偵查活動違法行為,其中以偵查活動中的非法取證行為為重點。明確規(guī)定偵查監(jiān)督部門通過審查案件或者接到當事人等的控告、申訴、舉報,發(fā)現偵查活動可能存在采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嚴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利或影響偵查工作依法公正進行等違法情形,尚未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部門)書面說明情況。根據現有材料不能排除違法嫌疑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意見指出,偵查監(jiān)督部門對于偵查機關(部門)提請(報請、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發(fā)現可能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經過調查,認定存在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情形的,應當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的依據。
根據意見,調查結果的處理分以下幾種方式:對于未發(fā)現問題的,及時做好答復解釋工作;對于偵查違法情形,綜合行為性質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據情況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予以糾正;對于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部門)依法處理。此外,為保證訴訟活動的公正性,可視情況建議更換辦案人、排除非法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