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 史競男、崔清新)中國法學會25日發(fā)布的《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2012)》指出,中國政府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務院10年來共分6批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shù)的69.3%。
報告指出,2012年3月26日,國務院召開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強調行政審批是行政權力最集中的領域,要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反腐倡廉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設定任何審批事項都要于法有據(jù),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任何行政機關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審批事項。
2012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再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184項,下放117項,合并13項。至此,國務院10年來共分6批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shù)的69.3%。同一時期,31個省(區(qū)、市)本級共取消調整了3.7萬余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shù)的68.2%。
此外,國務院還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批準廣東省“十二五”時期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對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及部門文件設定的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進行調整。2012年10月,經(jīng)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又同意廣東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暫時停止實施和調整法律規(guī)定的25項行政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