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隋笑飛、張景勇)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和《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于航空器設備特定問題的議定書》的議案。
國務院在有關提請審議批準《公約》和《議定書》的議案中表示: “《公約》和《議定書》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批準《公約》和《議定書》有利于降低我國航空公司航空器設備融資租賃成本,促進融資渠道多樣化,有利于推動我國民航業(yè)的發(fā)展,增強我國民航業(yè)的國際競爭力,符合我國的實際需要?!?/p>
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16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和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聯(lián)合在南非開普敦召開外交會議,審議并通過了《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和《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于航空器設備特定問題的議定書》?!豆s》和《議定書》是關于民用航空器國際融資租賃的國際法律文件,旨在規(guī)范民用航空器設備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會議并簽署了《公約》和《議定書》。《公約》和《議定書》已于2006年3月1日生效。截至2008年8月31日,共有25個國家批準了《公約》,23個國家批準了《議定書》。
《公約》共62條,《議定書》共37條,主要內容是:在航空器設備上享有特定經(jīng)濟利益的權利人,可將其在航空器上的利益在《公約》和《議定書》規(guī)定的國際登記處登記。根據(jù)《公約》和《議定書》的規(guī)定,該登記利益可以獲得國際承認,在債務人的債務中具有優(yōu)先權。一旦債務人違約,權利人可以采取《公約》和《議定書》規(guī)定的占有或處置航空器等救濟方式使其利益得到迅速、及時的救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和《議定書》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