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 張曉松)國土資源部日前出臺《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根據這一辦法,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合格率較低的地區(qū)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暫緩受理該地區(qū)的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據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潘明才介紹,我國耕地保護形勢十分嚴峻,目前人均耕地面積已下降到1.4畝。根據“十一五”規(guī)劃,到2010年我國耕地面積保有量不得少于18億畝,但要保障國家現(xiàn)代化建設需要,各類建設仍然需要占用不少耕地,這就需要通過土地整理和復墾,努力實現(xiàn)耕地生產能力的占補平衡。
為督促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履行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國土資源部日前出臺《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這一辦法,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對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非農業(yè)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核實,主要考核經依法批準的補充耕地方案確定的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和資金。
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經依法批準的補充耕地方案,通過實施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補充耕地。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竣工后,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農業(yè)等部門按照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驗收。通過實施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補充的耕地數量,不得少于掛鉤的建設用地項目所占用的耕地數量。實施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應當與被占用的耕地等級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級,按照占用耕地面積確定補充耕地面積;確實無法實現(xiàn)等級相同,難以保證補充耕地質量的,應當選擇等級接近的項目,并按照數量質量等級折算方法增加補充耕地面積。
辦法規(guī)定,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經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補充耕地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暫緩受理該地區(qū)的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