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就《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10月26日電 題:四問《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有關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
記者 杜宇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建設部有關負責人26日就大家關心的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不同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估價業(yè)務的范圍是什么?
答: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各類房地產估價業(yè)務;二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yè)清算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yè)務;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yè)清算、司法鑒定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yè)務。
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yè)清算、司法鑒定、城鎮(zhèn)房屋拆遷、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yè)務。
問: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是多少?
答: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房地產估價機構需要繼續(xù)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xù)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jù)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準予延續(xù)的,有效期延續(xù)3年。
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房地產估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標準和職業(yè)道德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經原資質許可機關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續(xù)3年。
問:出現(xiàn)什么問題,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會被撤銷?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jù)職權,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估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問:公眾有什么渠道了解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信用?
答:《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規(guī)定,房地產估價資質許可機關或者房地產估價行業(yè)組織應當建立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信息。
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基本情況、業(yè)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行為應當作為該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執(zhí)行合伙人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