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前制定印發(fā)的《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規(guī)定,各市、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在200戶以上的征收決定,要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通知》規(guī)定,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明確房屋征收部門,對確需征收的房屋,要組織制訂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征求公眾意見,對多數被征收人有異議的征收補償方案,要組織召開聽證會并進行修改。此外,房屋征收決定應及時公告,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據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介紹,各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要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對被征收人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并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要在當年保障性住房中給予配租、配售。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并經被征收人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
《通知》明確指出,嚴禁房屋征收部門采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等行為。
此外,各市、縣人民政府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調查登記結果要向被征收人公布。涉及房屋征收的相關信息,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開張貼并在征收部門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另外,各市、縣房屋征收部門還要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