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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wǎng)站 www.nakedoat.com   2010年10月12日   來源:財政部網(wǎng)站

關于印發(fā)《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
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0]116號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肅?。ㄗ灾螀^(qū))財政廳,財政部駐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肅?。ㄗ灾螀^(qū))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yè)農村發(fā)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0]1號)精神,我們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積極完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政策,相應修訂了資金管理辦法?,F(xiàn)將《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fā)展,根據(jù)國家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年度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余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qū),下同)轄區(qū)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yè)發(fā)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銀發(fā)[2007]246號)中“涉農貸款匯總情況統(tǒng)計表”(銀統(tǒng)379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yè)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jīng)營貸款”、“農村企業(yè)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yè)貸款”和“農村企業(yè)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4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shù)。如果金融機構(網(wǎng)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fā)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yè)發(fā)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fā)放工作遵循市場規(guī)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guī)范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jiān)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qū),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qū)劃分標準按照《關于明確東中西部地區(qū)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guī)定執(zhí)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第六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jù)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qū)范圍、獎勵標準、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第七條 獎勵資金于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jù)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預測和規(guī)定的獎勵標準,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分別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縣域金融機構據(jù)實撥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jù)國家關于財政資金管理的規(guī)定,做好獎勵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撥付獎勵資金后,及時編制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報告,經(jīng)財政部駐當?shù)刎斦O(jiān)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后,于財政部撥付獎勵資金后3個月內報財政部。

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涉農貸款統(tǒng)計口徑和財政部規(guī)定的獎勵比例,計算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和相應的獎勵資金,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域金融機構應當于年度結束2個月內,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可予獎勵貸款增量、申請獎勵資金金額等信息。金融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報送。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也應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涉農貸款情況表,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等數(shù)據(jù)。

    (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縣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涉農貸款發(fā)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2)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后,送專員辦審核。

    (五)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在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省和各縣涉農貸款發(fā)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1及表2),并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七)財政部審核后,據(jù)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獎勵資金后,在10個工作日內轉撥資金。

    (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獎勵資金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縣域金融機構。

    (十)對法人金融機構,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對金融分支機構,縣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tǒng)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fā)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jiān)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tǒng)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fā)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fā)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shù)據(jù),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jù)。

    第十五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tǒng)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fā)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jiān)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tǒng)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fā)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fā)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shù)據(jù),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jù)。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區(qū)域內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xié)調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專員辦對轄區(qū)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jù)。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監(jiān)督,規(guī)范審核撥付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不執(zhí)行國家金融企業(yè)財務制度和不按時報送相關數(shù)據(jù)的,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拒絕出具補貼資金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縣域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縣域金融機構獲得獎勵的資格,并根據(j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者挪用獎勵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jù)當?shù)厍闆r制定獎勵資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表1.xls

    表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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