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下發(fā)通知,決定暫緩執(zhí)行《關于實施加快船員隊伍發(fā)展十大措施的通知》中增設駕駛員助理和輪機員助理的要求。
《關于實施加快船員隊伍發(fā)展十大措施的通知》中第三項措施提出,在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海船的最低安全配員增設駕駛員助理和輪機員助理崗位。上述船舶換發(fā)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截止日期為2008年8月31日。駕駛員助理和輪機員助理由持有相應等級適任證書的船員或者通過三副、三管輪適任考試和評估者擔任。
鑒于當前的經濟形勢和船員市場實際情況,經研究,交通運輸部決定暫緩執(zhí)行關于增設駕駛員助理和輪機員助理的要求。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在簽發(fā)三副、三管輪適任證書時,應對該船員在船上不少于6個月的駕駛或輪機見習經歷進行嚴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