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fā)《關于在打擊侵犯商標權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guī)定》
2004年8月,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吳儀副總理親自對全國的專項行動做出部署。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開展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專項整治行動,公安部也開展了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犯罪的“山鷹”行動。在專項行動過程中,各地工商機關與公安機關的配合聯系日益增強。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大幅降低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門檻,加大了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力度。
為加強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工作中的協作與配合,根據《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等規(guī)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加強商標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接收工作進行了多次磋商,聯合起草了《關于在打擊侵犯商標權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2006年1月13日,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fā)了該《暫行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暫行規(guī)定》共17條,主要以案件線索通報為主線,對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合作范圍、合作事項以及協作配合機制的建立作了明確規(guī)定,對雙方合作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問題,如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貨物處理、侵權判定、協助調查等問題作了切實可行的操作性較強的規(guī)定。
《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的銜接配合,包括通報重大涉嫌犯罪線索和會商打擊策略,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案件,相互通報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報信息,共同開展保護商標專用權領域的宣傳和國際交流等事項。
《暫行規(guī)定》的出臺,有助于進一步規(guī)范公安機關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涉嫌商標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接收工作,有助于加強雙方在打擊商標侵權犯罪工作中的協作與配合,有助于加大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有效保護注冊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