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0日電(記者田雨、李薇薇)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執(zhí)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鄭筱萸涉嫌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筱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鄭筱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家醫(yī)藥管理局、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八家制藥企業(yè)在藥品、醫(y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9萬余元。2001年至2003年,鄭筱萸先后擔任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在全國范圍統(tǒng)一換發(fā)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做認真部署,并且擅自批準降低換發(fā)文號的審批標準。經抽查發(fā)現,鄭筱萸的玩忽職守行為,致使許多不應換發(fā)文號或應予撤銷批準文號的藥品獲得了文號,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鄭筱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鄭筱萸對藥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鄭筱萸作為國家藥品監(jiān)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利用事關國家和民生大計的藥品監(jiān)管權進行權錢交易,置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于不顧,多次收受制藥企業(yè)的賄賂,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其雖有坦白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節(jié),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鄭筱萸的玩忽職守行為,致使國家藥品監(jiān)管嚴重失序,給公眾用藥安全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后果和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jié)亦屬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并與所犯受賄罪數罪并罰。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被告人鄭筱萸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刑法學界權威專家認為:鄭筱萸案定罪合理、量刑適當
新華社北京7月10日電(記者田雨 崔清新 李薇薇)7月1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被執(zhí)行死刑,成為近年來我國第四名被判處死刑的副部級以上官員。鄭筱萸一審被判處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公眾普遍認為,法院依法作出這一判決顯示了我國懲治腐敗的決心,鄭筱萸是罪當其罰、咎由自取。
但也有人提出,鄭筱萸受賄的金額比此前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一些腐敗官員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始統(tǒng)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對死刑判決進行嚴格的復核,為什么鄭筱萸還會被判處死刑。針對這些疑問,記者近日專訪我國刑法學界的三位權威專家。
以受賄罪判死刑,符合刑法規(guī)定
鄭筱萸此次是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教授說,根據我國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guī)定,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鄭筱萸受賄數額達64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亦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因而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說,近年來一些罪犯比鄭筱萸受賄金額多,之所以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是因為他們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而鄭筱萸未被認定有這樣的情節(jié)。
職責特殊、危害巨大,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說,對受賄犯罪是否判處死刑,金額只是一個方面,不能單純看金額。鄭筱萸的案件應該說是“情節(jié)特別嚴重”。
趙秉志教授認為,受賄罪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指在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基礎上,因受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與影響的程度極其嚴重。這也是受賄罪的危害明顯不同于貪污罪的一個關鍵點。鄭筱萸身居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這樣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崗位,出于貪欲多次收受了巨額賄賂,不僅嚴重侵害公務員的職務廉潔性,而且置國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顧,為有關涉藥企業(yè)謀取利益,導致國家對藥品的監(jiān)管失控,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并嚴重損害了國家藥監(jiān)機關的公信力,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社會危害廣泛而深遠,顯然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雖有退贓和坦白情節(jié),但不足以從輕量刑
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認定了鄭筱萸坦白部分受賄事實,受賄錢款已退繳情節(jié),但認為這些不足以從輕處罰,應依法嚴懲。高銘暄教授認為,量刑要遵從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本案中鄭筱萸受賄數額巨大,他到案后,只是坦白了很小一部分事實,雖然也退還和追繳了所有贓款,但是,退贓、坦白都不是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所以從整個案件來看,他不具備“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
馬克昌教授說,量刑時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又要考慮刑事責任的大小。退還部分贓款、坦白部分事實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是否足以從輕,因案件的嚴重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案件特別嚴重的,則不足以從輕。
趙秉志教授說,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程度是由罪中、罪前、罪后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各種主客觀因素綜合決定的。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之所以沒有因退贓、坦白等情節(jié),而對鄭筱萸從寬量刑,我理解是因為綜合全案看其犯罪情節(jié)和危害太嚴重了,鄭筱萸犯罪后在被追訴過程中的這些酌定從寬因素無法降低本案的極其嚴重的危害程度,因而法院在實事求是地確認其具有這些酌定從寬情節(jié)的同時,仍然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而判處了死刑,這是符合我國量刑原則和規(guī)則的。
判處死刑,不是對限制、減少死刑的否定
趙秉志教授說,本案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立即執(zhí)行與我國當前限制、減少死刑適用的死刑改革并不矛盾。他認為,限制、減少死刑并逐步廢止死刑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對刑事法治進步的要求,但我國有關的死刑立法、司法改革措施需要逐步展開,需要結合社會的發(fā)展狀況并考慮國情民意。在我國刑法目前對嚴重腐敗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況下,對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重大腐敗犯罪之罪犯依法判處死刑包括立即執(zhí)行,這并不是對限制、減少死刑適用的否定,而恰恰是嚴格了死刑的適用標準。
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教訓深刻
高銘暄教授說,反腐倡廉是國家的政策,有腐敗的地方務必要清除,此案顯示了我國在反腐上的決心與信心。鄭筱萸案件的審理也說明,不論官有多大,但在適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嚴重的腐敗行為,都要依法嚴懲。
馬克昌教授認為,通過對鄭筱萸案件的審理昭示了對一些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加強監(jiān)督的必要性。鄭的犯罪事實再次提醒我們,必須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同時,他認為這起案件也揭露了瀆職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告訴全社會對瀆職犯罪決不能掉以輕心,必須與之作堅決斗爭,特別要注意采取預防措施。鄭筱萸作為藥監(jiān)局最高主管,其瀆職行為的危害不僅僅是藥監(jiān)系統(tǒng)和藥品本身,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鄭筱萸其罪當誅
備受關注的鄭筱萸案,以鄭筱萸被執(zhí)行死刑而塵埃落定。這樣的結局可謂是合法律、順民意,大快人心!鄭筱萸為了一己之私,視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為兒戲,利用權力大肆收受賄賂,傷天害理,是自作孽,不可活。
判處鄭筱萸案死判,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刑法》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犯受賄罪的,個人受賄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以死刑。鄭筱萸主政國家藥監(jiān)局多年來的受賄和失職瀆職,使無數濫竽充數的所謂新藥以高昂的價格陸續(xù)粉墨登場,一方面掏空了老百姓腰包,另一方面讓老百姓飽受假藥、劣藥之苦。有一個藥品生產企業(yè)使用虛假申報資料獲得了藥品生產文號的換發(fā),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鄭筱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jiān)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及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必須依法嚴懲。
依法判處鄭筱萸案死判,順民意,得民心。鄭筱萸受賄了600多萬,群眾損失的何止千倍、萬倍!由于假藥、劣藥和低質貴藥, 多少家庭傾家蕩產,墮入困頓;多少家庭痛失親人,陰陽兩隔。鄭筱萸的行為用草菅人命來形容一點都不過分,多少受害者歷數起他的罪過就聲淚俱下,泣不成聲,恨不得剝其皮、食其肉。據報道,在鄭筱萸被“雙規(guī)”后,深受其害的某制藥公司決定要把鄭筱萸注冊成耗子藥商標。這個公司的負責人講,他之所以這么做,是因為自己的企業(yè)是受貪官鄭筱萸影響最嚴重的企業(yè),搶注的目的正是要警示世人??梢?,鄭筱萸案引起的民憤已經遠遠超過其他案件,依法判處鄭筱萸死刑,可謂是順民意,得民心。
鄭筱萸案的判決再次表明:貪的越多,罪行就越嚴重,命就越不值錢。貪污腐化者,輕則身陷囹圄,重則失去生命,而且將永遠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但愿鄭筱萸的結局能讓那些在“同道人”警醒,貪海無涯,回頭是岸。否則像鄭筱萸這樣,到了只求一命的要求都實現不了的時候,就追悔莫及了。(新華網)
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為害巨大 依法當誅
新華社北京7月10日電 7月11日 鄭筱萸伏法了!
繼胡長清、成克杰、王懷忠等之后,又一腐敗分子被嚴懲。多行不義必自斃!身為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的鄭筱萸,把人民賦予的神圣權力,變成了換取金錢的手中籌碼:受賄649萬元,玩忽職守侵蝕了藥監(jiān)“長城”。
鄭筱萸伏法,充分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意志和愿望,充分體現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堅定不移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對腐敗分子,不論是誰,不論職務有多高,不論隱藏有多深,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決不手軟!
鄭筱萸伏法,是法有明文、刑當其罪、罰合其責。
身為國家藥品監(jiān)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鄭筱萸在保護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方面,肩負著極其重大的使命和責任,本應恪盡職守、廉潔從政;本應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但是,他置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顧,利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他玩忽職守,草率啟動全國范圍統(tǒng)一換發(fā)藥品批準文號的專項工作,擅自降低審批標準,濫批藥名,失職瀆職,極大地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句話,鄭筱萸的所作所為,后果嚴重——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jiān)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的確,這樣明目張膽、后果嚴重的犯罪,法律不能饒恕,人民無法原諒。
近年來,隨著黨中央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斷加大,黨風進一步好轉,但是仍有個別黨員領導干部受金錢、利益驅使,不惜以身試法,比如鄭筱萸之流。他們把黨和人民的囑托與期望拋在腦后,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承諾拋在腦后,把“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的誓言拋在腦后……他們背棄了我黨執(zhí)政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走到了“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反面。
對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要加強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加強黨風與黨紀教育,使黨員干部加強黨性修養(yǎng),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按照黨章的要求,時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恪盡職守,多辦順應民意、化解民憂、為民謀利的實事。要教育黨員干部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嚴格執(zhí)行廉潔從政的規(guī)定,自覺抵制權力、金錢、美色的誘惑。要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用完善的制度管權、管錢、管人和管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腐敗分子失去生存的土壤。要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規(guī)范權力的運行。要嚴厲懲治腐敗,黨內決不允許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殊黨員,決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誰敢無視國法、胡作非為,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黨員干部當以鄭筱萸為戒!
溫家寶主持國務院常務會研究鄭筱萸案件查處工作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監(jiān)察部關于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調查情況匯報,對進一步查處案件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加強食品藥品監(jiān)管和政府廉政建設作出了部署。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9日一審判處鄭筱萸死刑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9日上午對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鄭筱萸受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
最近,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嚴肅查處了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鄭筱萸嚴重違紀案件。
經查,鄭筱萸在任國家藥監(jiān)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一些醫(yī)藥企業(yè)謀取非法利益,本人或伙同其妻、子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數百萬元;在藥品監(jiān)管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
屈萬祥:正確認識鄭筱萸案件 加強食品藥品監(jiān)管
2007年7月7日,監(jiān)察部副部長屈萬祥參加在北京召開的全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工作座談會。屈萬祥在講話中強調,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要正確認識鄭筱萸案件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從中汲取深刻教訓,扎實推進專項整治,更加有效地加強食品藥品監(jiān)管工作。
評論:鄭筱萸案的判決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消息公布后,廣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拍手稱快,有許多網民還在互聯網上通過各種形式表示堅決擁護和支持;不少國外媒體也在顯著位置進行報道,給予了積極評價。這表明,對鄭筱萸案的判決,充分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意志和愿望,充分體現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和政府堅定不移懲治腐敗分子的堅強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