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文物政發(fā)〔2010〕3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局機關各部門:
根據(jù)2010年7月4日《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0〕21號)的要求,我局決定自2010年7月4日起,取消“拍攝易損的一般文物審批(特殊的珍貴文物及書畫、壁畫、絲織品、漆器等易損易壞文物的拍攝許可)”行政審批項目。
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取消“拓印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系的古代石刻審批”,將“拍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下放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將“拍攝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并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xù)監(jiān)管,確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調整后國家文物局行政許可項目目錄(26項)
國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