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專差快件 第十七條 運營人通過專差方式承運快件進出境,應當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guī)定向海關辦理備案審批等手續(xù)。經(jīng)審核批準的,所在地海關同時發(fā)給《專差快件登記備案證書》(見本辦法附件五),運營人憑海關所發(fā)證書辦理報關手續(xù)。 專差快件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指定的本關區(qū)內的口岸進出境,并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辦理報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運營人應當將專差快件進出境的時間、承運路線、運輸工具航(車)次、專差的詳細情況等報所在地海關備案。前述情形需要變更的,運營人應當于變更前15日報請所在地海關核準。 第十九條專差快件應當使用專門的包裝,其總包裝上應當標注運營人名稱及"專差快件"字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關分別按照有關規(guī)定驗放: (一)個人自用物品; (二)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三)聯(lián)合國各專門機構、其它國際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四)外商常駐機構及其人員的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出境快件"系指運營人在特定時間內,以快速的商業(yè)運輸方式承運進出境的物品、貨物。 "專差快件"系指運營人以專差押運方式承運進出境的快件。 "運營人"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并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主管部門批準經(jīng)營進出境快件運營業(yè)務的企業(yè)。 "監(jiān)管時限"系指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起至辦結海關手續(xù)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關申報起至運輸工具離境止。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一: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證書(略) 附件二:KJ1報關單(略) 附件三:KJ2報關單(略) 附件四:KJ3報關單(略) 附件五:專差快件登記備案證書(略) 附件六:專差快件標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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