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
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2月29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崔世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并在會前征詢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
會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已明確規(guī)定,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在當?shù)赝ㄟ^選舉或協(xié)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已明確規(guī)定,立法會多數(shù)議員由選舉產生。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guī)定,并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有利于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政治制度的穩(wěn)定,有利于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于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wěn)定和發(fā)展等原則。
會議認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于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guī)定,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于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guī)定,是符合上述原則的基本制度安排,并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應當長期保持不變。同時,為適應澳門社會的發(fā)展進步,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shù)男薷摹?/p>
鑒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qū)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決定如下:
一、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于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guī)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于第三屆及以后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guī)定維持不變。
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適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