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17號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貸款卡發(fā)放及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了修訂,起草了《貸款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對本辦法有意見、建議的單位、個人請于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5日內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或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
聯(lián)系人:陳炎、朱曙光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yè)大廈七層中國人民銀行32—133信箱征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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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貸款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貸款卡發(fā)放核準行政許可行為,加強貸款卡使用管理,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貸款卡是中國人民銀行發(fā)給借款人憑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yè)務的資格證明。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為貸款卡編碼,貸款卡編碼唯一。
貸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用。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施貸款卡發(fā)放核準行政許可,并對貸款卡的持有、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施貸款卡發(fā)放核準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章 貸款卡的申請與核準
第五條 借款人在首次辦理信貸業(yè)務前,應當向其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貸款卡。
第六條 申請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作的貸款卡申請書格式文本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注冊登記證件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主要投資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企業(yè)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
(一)企業(yè)法人章程;
(二)注冊資本來源的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企業(yè)法人申請貸款卡時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xiàn)金流量表。
申請人為事業(yè)單位法人的,除本條第一款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供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財務收支報表。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將有關貸款卡發(fā)放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電子模版等在辦公場所及公共網絡予以公布。
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在公共網絡上下載并填寫申請書電子模版,在提交書面申請資料的同時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準確填寫、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齊全、形式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受理申請,并進行審核。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一條 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且申請人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當場發(fā)放貸款卡;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但申請人未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fā)放貸款卡。
第十二條 對不予發(fā)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貸款卡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 借款人領取貸款卡時可以設定貸款卡安全認證標識。
借款人變更貸款卡安全認證標識時,應當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借款人申請貸款卡所產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時、完整地提供給企業(yè)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十五條 除借款人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xiàn)金流量表或其他的財務收支報表之外,其他申請材料發(fā)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借款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變更相關信息。
持有貸款卡的借款人可以按季度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季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xiàn)金流量表,保證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了解其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借款人需要延續(xù)貸款卡有效期的,應當在貸款卡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發(fā)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借款人辦理延續(xù)手續(xù)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年年審合格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業(yè)單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登記證件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經當年年審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其他申請貸款卡時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將申請延續(xù)貸款卡有效期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電子模版等在辦公場所及公共網絡予以公布。
申請人可以在公共網絡上下載并準確填寫申請書電子模版,在提交申請資料的同時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申請書電子模版經審驗無誤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當場完成貸款卡有效期延續(xù)手續(xù);申請材料經審驗無誤,但申請人未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貸款卡有效期延續(xù)手續(xù)。
第十九條 貸款卡遺失、損壞的,借款人可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向發(fā)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換發(fā),換發(fā)的貸款卡編碼不變。
第二十條 借款人不得出租、出借貸款卡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貸款卡。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其所持貸款卡注銷:
(一)借款人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被吊銷;
(二)借款人依法宣告破產;
(三)借款人解散;
(四)借款人依法被撤銷;
(五)借款人存在依法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信貸業(yè)務時,應當查驗借款人的貸款卡。
金融機構不得為沒有貸款卡、貸款卡有效期滿未延續(xù)或被注銷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fā)現(xiàn)違反本辦法取得、使用貸款卡的,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舉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及時查處。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為無貸款卡、貸款卡有效期滿未延續(xù)或被注銷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yè)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辦理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不予受理或者拒絕發(fā)放貸款卡,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有權撤銷貸款卡行政許可決定,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以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轉讓貸款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借款人發(fā)放貸款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業(yè)務,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況的貸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業(yè)務。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經營信貸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yè)務的法人、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yè)銀行(含外資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機構。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