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45號
現(xiàn)將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yè)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yè)成本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實際情況,證券經紀人展業(yè)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
三、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及附加,再減去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的展業(yè)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紀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205號)規(guī)定,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報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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