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整頓和規(guī)范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通知
發(fā)改價格〔2008〕90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建設廳(局),林業(yè)廳(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
近幾年,各地加強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規(guī)范旅游市場秩序,總體情況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不規(guī)范,價格偏高,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為促進旅游業(yè)健康發(fā)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整頓規(guī)范門票價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guī)范門票價格管理。(1)對于依托國家自然資源或文化資源投資興建的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對于非依托國家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由商業(yè)性投資興建的人造景觀門票價格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2)除文物建筑及遺址類博物館外,全國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今明兩年內全部向社會免費開放。與人民群眾關系密切的城市休閑公園要充分體現公益性,實行免費開放。暫不具備免費開放條件的,應實行低票價,并規(guī)定實行免費開放的具體時間。(3)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調整,要按規(guī)定進行聽證,廣泛聽取意見,提高決策透明度。(4)對游覽參觀點等級和知名度較高,且游覽人數較多的重要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不得層層下放管理權限。(5)游覽參觀點要明確對兒童、學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門票價格減免范圍和標準。(6)建立游覽參觀點免費開放日制度。(7)游覽參觀點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門票價格優(yōu)惠范圍和幅度,以及纜車、觀光車、游船等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全面清理整頓門票價格。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用1年時間,對全國范圍內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進行清理整頓。(1)重新核定門票價格。風景名勝區(qū)、自然保護區(qū)、森林公園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的門票價格,按補償游覽參觀點資源保護和管理費用以及補償游覽區(qū)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原則確定。門票價格過高的,要適當降低。(2)游覽參觀點原則上實行一票制。游覽參觀點內必須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參觀點,確需單獨設置園中園門票的,要嚴格審批。凡設置園中園門票及聯票的,要實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選擇,聯票價格要低于相應各類門票價格之和。游覽參觀點內纜車、觀光車、游船等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單獨標示,單獨銷售,不得與門票捆綁銷售。(3)限定門票銷售優(yōu)惠率。除價格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門票價格減免優(yōu)惠政策外,游覽參觀點對旅行社等團購門票實行的價格優(yōu)惠率最高不得超過門票價格的20%,優(yōu)惠辦法和優(yōu)惠率要對外公布。對超過最高優(yōu)惠率銷售的,建設、旅游等部門要降低其游覽參觀點等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重新核定其門票價格。(4)糾正越權定價、違反規(guī)定調整價格和游覽參觀點擅自漲價的行為。(5)清理整頓期間,門票價格及游覽參觀點內纜車、觀光車、游船等交通運輸服務價格一律不得提高。
三、加強服務價格監(jiān)管。游覽參觀點內纜車、觀光車、游船等交通運輸服務項目,要依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招標等方式公開、公平地確定經營者。要引入競爭機制,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價格;對不能引入競爭的交通運輸服務項目,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并按照有利于保護資源和環(huán)境,方便游客,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核定價格。
四、完善經營管理。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對依托國家資源的世界遺產、風景名勝區(qū)、自然保護區(qū)、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單位和景區(qū)內宗教活動場所等游覽參觀點,不得以門票經營權、景點開發(fā)經營權打包上市。游覽參觀點內纜車、觀光車、游船等交通運輸服務,逐步實行與游覽參觀點一體化管理,防止部分企業(yè)利用國家資源獲得不合理收益,損害游客利益。
五、加強組織領導。發(fā)展改革(物價)部門要做好門票價格管理工作,遏制門票價格競相攀比、過快上漲;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實行免費開放游覽參觀點的投入,同時加強對風景名勝區(qū)、世界文化遺產門票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國土資源、建設、林業(yè)、旅游、宗教和文物等部門要加強對游覽參觀點等級的認定和監(jiān)管;旅游部門要加強對旅行社經營行為的監(jiān)管;宗教事務部門要規(guī)范宗教人士的資格管理。
以上各項落實情況,請各地于2009年4月底前書面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國 家 林 業(yè) 局
國 家 旅 游 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 家 文 物 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