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調整在天津港區(qū)的海關機構設置的批復
國函〔2004〕14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報請審批天津港區(qū)海關機構調整方案的請示》(津政報〔2002〕24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天津新港海關、天津東港海關和天津海關駐塘沽辦事處合并,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新港海關(副廳級,內設機構按照副處級規(guī)格設置),隸屬天津海關。
二、核定新組建的天津新港海關人員編制315名,在天津海關現(xiàn)有編制內調劑解決,不另增加編制。所需人員從應屆大學畢業(yè)生、軍隊轉業(yè)干部及地方黨政機關現(xiàn)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新組建的天津新港海關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和開辦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由你市負責解決,檢查檢驗設備由海關總署負責配備。
有關具體事宜,請與海關總署商辦。
國 務 院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