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0年12月3日,財政部公布《財政部關于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4號,以下簡稱《決定》),對《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改。為方便各方面了解落實《決定》有關內容,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辦法》修改的背景和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新中國成立以來,財政票據主要是紙質票據。近年來,財政部立足于滿足人民群眾的期盼,主動順應技術進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要求,在全國實行了財政電子票據改革。隨著改革不斷推進,財政電子票據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問題逐漸凸顯,《辦法》中的部分規(guī)定也逐漸難以適應改革和現(xiàn)實工作需要。為了進一步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和財務監(jiān)督,適應數字中國、數字政府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建設需要,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全面實行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要求,需要對《辦法》進行修改。
《辦法》修改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處理好財政票據管理與“放管服”改革的銜接,取消不必要的和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可以獲得的證明材料的提供,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二是處理好改革和立法的關系,將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實踐較為充分,且基本形成共識的內容上升為規(guī)章。三是保持政策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修改工作中保留了紙質票據的相關規(guī)定,并進行了必要的優(yōu)化調整。
2.問:《決定》對《辦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遵循修改原則,《決定》對《辦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內容,明確財政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對管理流程進行規(guī)范。二是根據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實踐,取消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和定額票據。三是明確財政票據的統(tǒng)一管理,確定財政票據實行全國統(tǒng)一的式樣、編碼規(guī)則和電子票據數據標準。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刪除了證明事項、防偽專用品和收取票據工本費等內容,增加了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領用單位辦理領用證、領用票據提供便利的內容。五是根據監(jiān)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條款。
3.問:《決定》對財政電子票據作了哪些具體規(guī)定?
答:為使財政電子票據的管理有法可依,《決定》增加了財政電子票據的有關內容,并對電子票據使用管理全流程進行了規(guī)范。一是明確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規(guī)定“財政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財會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等的重要依據”。各有關單位(如醫(yī)保部門、商業(yè)保險單位)可以將財政電子票據作為報銷入賬和電子歸檔的合法憑證。二是明確電子票據特征和數據標準等內容,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統(tǒng)一的財政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生成、傳輸、存儲和查驗財政電子票據,并通過有關票據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財政電子票據真?zhèn)尾轵灧?。三是?guī)范電子票據開具及傳輸有關要求,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確保電子票據及其元數據自形成起完整無缺、來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傳輸過程中發(fā)生的形式變化不得影響財政電子票據內容的真實、完整。四是明確電子票據的歸檔管理,要求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付款單位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財政電子票據,并按照會計信息化和會計檔案等有關管理要求歸檔入賬。
4.問:《決定》在落實“放管服”改革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為落實“放管服”改革有關精神,按照改革優(yōu)化財政票據管理流程、更新管理理念、提高服務質量、減少重復提供資料、減輕用票單位工作負擔等原則,《決定》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證明事項,不再要求首次申領財政票據的單位提交政府批復文件、資質許可文件等證明材料,申領人僅需“按要求提供與票據種類相關的可核驗信息,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同時,為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和冒領財政票據”的違法情形。二是進一步優(yōu)化政務服務,要求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申領單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領用財政票據的相關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據等內容。三是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環(huán)境,刪除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有關內容。四是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有關要求,刪除收取財政票據工本費有關內容,財政票據由原有的“領購”改為“領用”,并對《財政票據領用證》具體要素進行了更新。
5.問:如何做好《決定》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為了貫徹落實《決定》,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做好《決定》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加強對地方財政部門和有關中央單位財政票據使用管理的宣傳培訓和指導服務,全面準確認識和理解《決定》。二是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和《決定》的實施工作。督促各省級財政部門按照修改后的《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及時修訂和清理與《決定》不一致的其他財政規(guī)定或具體實施辦法,做好政策銜接和落實工作,將《決定》落到實處。三是抓好全國財政票據統(tǒng)一工作。督促地方財政部門盡快按照修改后《辦法》規(guī)定,實行全國統(tǒng)一的財政票據式樣、編碼規(guī)則和財政電子票據數據標準;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盡快將財政電子票據全面接入全國統(tǒng)一的財政電子票據公共服務平臺,實現(xiàn)全國聯(lián)網,做到財政電子票據一個入口查驗真?zhèn)魏筒樵儬顟B(tài)。四是繼續(xù)深化推進財政電子票據改革。督促部分改革滯后地區(qū)加快改革速度。要求改革進展較快地區(qū)積極開展財政電子票據入賬報銷和應用試點工作,盡快實現(xiàn)財政電子票據開具、流轉、傳輸、報銷、入賬和歸檔全流程電子化管理。引導有關單位,特別是醫(yī)保部門、商業(yè)保險單位依法依規(guī)使用財政電子票據,作為報銷入賬和電子歸檔的依據。全國實行統(tǒng)一的票據管理制度,依照這一制度,財政電子票據可以實現(xiàn)異地查驗、異地報銷。要使財政電子票據改革切實便利社會公眾,讓社會公眾充分享受改革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