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司法解釋,對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加以明確。按照這一司法解釋,非法采供血液導致人員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該司法解釋9月2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對未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業(yè)務(wù)范圍,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應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
司法解釋對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造成特別嚴重后果”作出了界定:因血液傳播疾病導致人員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jīng)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按照刑法,這些行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非法采供的血液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jīng)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等行為,可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采供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等5類行為,可認定為“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此外,該司法解釋除還對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的行為作出了規(guī)定。按照我國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這些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釋明確了13種行為應認定為“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同時對“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情形作出界定。 (記者 劉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