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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16-08-25 16:36 來源: 民政部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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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原則制定”的規(guī)定,民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委托專家對相關數(shù)據(jù)進行量化分析的基礎上,起草了《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征求意見稿),并廣泛聽取了有關專家學者和各類社會組織的意見,征求了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意見。

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規(guī)范性文件質量,現(xiàn)將《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zhuhuohong@mca.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東城區(qū)北河沿大街147號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郵政編碼:10072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31日。

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
2016年8月25日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jié)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據(jù)《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加強對慈善活動相關費用的會計核算。

第四條 慈善組織的業(yè)務活動成本包括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yè)務活動成本。

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慈善活動,向受益人捐贈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時發(fā)生的下列費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

(二)為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fā)生的人員報酬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三)為管理慈善項目發(fā)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審計、評估等費用。

第五條 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是指慈善組織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guī)定,為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所發(fā)生的下列費用:

(一)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

(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

(三)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第六條 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慈善活動、其他業(yè)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fā)生,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yè)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第七條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0%。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3%。

第八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60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6%;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2%。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于6000萬元高于8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6%;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3%。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800萬元高于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7%;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5%。

(四)上年末凈資產低于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8%;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20%。

第九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6%;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3%。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0萬元高于5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7%;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4%。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500萬元高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8%;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5%。

(四)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8%且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5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20%。

第十條 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總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上年總收入為上年實際收入減去上年收入中時間限定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時間限定的凈資產。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年度管理費用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不受本標準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一)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未滿1年,尚未全面開展慈善活動的;

(二)慈善組織的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突發(fā)性增長的;

(三)慈善組織因未決訴訟、分立合并等產生的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突發(fā)性增長的。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簽訂捐贈協(xié)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詳細披露,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或者管理費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由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通報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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