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5日電(記者 涂銘)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長宋建國受賄一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宋建國于2004年至2014年4月間,利用其先后擔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分別為北京新月聯(lián)合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長青、總經(jīng)理劉長江、北京馬橋神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堂等人在辦理“京A”機動車號牌、駕?;謴蜖I業(yè)等事宜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90.688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宋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宋建國對起訴指控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均不持異議,但辯解認為指控事實中共計人民幣1530萬元的事實不屬于受賄性質(zhì)。宋建國的辯護人對該部分事實亦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庭審于當日下午結束,審判長宣布將擇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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