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黃小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根據決定,修改后的法律進一步完善統籌兼顧機制和保護措施,協調經濟社會發(fā)展和軍事設施保護,適應了現實需要。 修改后的軍事設施保護法規(guī)定,國家統籌兼顧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和軍事設施保護相協調。 根據修改后的軍事設施保護法,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相互配合,監(jiān)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 修改后的軍事設施保護法規(guī)定,軍事設施因軍事任務調整、周邊環(huán)境變化和自然損毀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無需恢復重建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及時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軍隊執(zhí)行任務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設立的臨時設施拆除。 新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增加了“破壞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huán)境,干擾軍用無線電通訊,情節(jié)嚴重的”和“其他擾亂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兩方面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軍事設施保護法根據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修改后的軍事設施保護法由原來的8章37條調整為8章5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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