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批準江華院長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批準黃火青檢察長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按照國家的法律、法令,進一步發(fā)揮審判機關和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職能,嚴格依法辦事,獨立進行審判,獨立行使檢察權;應當協(xié)同公安機關繼續(xù)整頓、加強社會治安工作,準確、及時地打擊現(xiàn)行犯罪活動,恢復和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應當建立和健全經濟法庭和經濟檢察機構,加強經濟司法工作,以保障我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人民日報》1 9 8 0 0 9 1 7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