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工作管理,維護國家、集體和移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水利部日前印發(f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驗收辦法》),對移民安置驗收的內(nèi)容、組織和程序等作出規(guī)定,明確了驗收責任主體,規(guī)范了驗收行為。
《驗收辦法》明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前,應當組織移民安置驗收。移民安置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驗收。驗收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農(nóng)村移民安置、城(集)鎮(zhèn)遷建、工礦企業(yè)遷建或者處理、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庫底清理、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移民檔案管理、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實措施、建設用地手續(xù)辦理等。
《驗收辦法》規(guī)定,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都應當自下而上,按照自驗、初驗、終驗的順序進行,自驗由移民區(qū)和移民安置區(qū)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初驗由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xié)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會同項目法人負責組織,終驗由驗收的主持單位負責組織。水利部主持驗收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由水利部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規(guī)定的移民管理機構主持。自驗、初驗、終驗均應成立移民安置驗收委員會,負責具體驗收工作。此外,為了避免工作的重復,驗收辦法還規(guī)定,移民安置工作僅涉及一個縣級行政區(qū)域的,移民安置初驗可與自驗合并進行。
《驗收辦法》還要求,未通過移民安置驗收的,驗收申請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并按照驗收程序重新申請驗收。因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而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移民安置驗收組織單位應當撤銷驗收報告,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記者 陳仁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