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日電(記者楊維漢)記者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加強審判管理,完善法庭記錄方式,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除休庭和不宜錄音錄像的調解活動外,錄音錄像不得間斷。
法庭記錄是法院法庭審理活動的記載,具有訴訟證據(jù)的性質,是對案件進行裁判的重要基礎,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有關法律對法庭記錄規(guī)定的比較原則。隨著現(xiàn)代電子音像技術日趨成熟,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已經(jīng)具有現(xiàn)實可行性。庭審錄音錄像既可以完善法庭記錄方式,提高法庭記錄質量,還可以加強對庭審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這個規(guī)定要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法庭安裝錄音設備,有條件的應當安裝錄像設備。庭審錄音錄像應當由書記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自案件開庭時開始錄制,并告知訴訟參與人,至閉庭時結束。除休庭和不宜錄音錄像的調解活動外,錄音錄像不得間斷。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并申請補正的,書記員應當播放錄音錄像進行核對、補正。
這個規(guī)定還明確了庭審錄音錄像的其他功能。比如,在庭審中,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guī)定,破壞法庭秩序、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庭審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證據(j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活動不規(guī)范或者存在違法現(xiàn)象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庭審錄音錄像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