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7月3日電(記者連振祥)在農(nóng)村征地和城鎮(zhèn)房屋拆遷中,行政強制拆遷往往是激化引發(fā)社會矛盾的一個主要方面。甘肅省確定,在今后的拆遷中,將嚴格限制行政強制拆遷數(shù)量,補償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甘肅首先從約束政府行為入手,而首要的就是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數(shù)量。甘肅省規(guī)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須報請上一級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嚴禁野蠻拆遷、違規(guī)拆遷,嚴禁采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拆遷”或“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將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對一些地方拆遷中動用警力問題,甘肅省嚴令禁止隨意動用警力。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對因工作不力引發(fā)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guī)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從甘肅省政府辦公廳了解到,甘肅已開始加強對房屋拆遷單位、拆遷評估單位及拆除單位的資格管理,加快建立房屋拆遷單位、拆遷評估機構信用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