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2月11日電(記者 朱薇)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11日對岳寧等31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黑老大”岳寧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行賄罪,容留吸毒罪,尋釁滋事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七項罪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該組織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自1998年以來,岳寧先后糾集張勇、曾令偉、李亞玲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岳寧為組織、領導者,以張勇、曾令偉等人為骨干成員,以賈克鴻、石砂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岳寧所承包的揚子江酒店熱浪迪士高和美容美發(fā)廳、萬豪酒店白宮夜總會、大世界酒店白金臺會所、萬豪酒店僑力俱樂部等娛樂場所為依托,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通過設置執(zhí)行總監(jiān)、總經(jīng)理、推廣經(jīng)理、保安主管等職位對組織成員逐層進行管理,通過規(guī)定各職位的職責和分工使成員之間形成較為明確的層級制約關系,其組織結構嚴密,組織成員比較固定。該組織還通過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對成員進行嚴格管理。
從1998年至2009年長達十余年的時間里,該組織通過組織賣淫、容留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積累了較強的經(jīng)濟實力,并多次向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尋求非法保護,使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未得到查處,嚴重妨害了當?shù)氐纳鐣芾碇刃?,敗壞了社會風氣。該組織還通過暴力、威脅解決糾紛,欺壓群眾,給一定范圍內(nèi)的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在一定區(qū)域內(nèi)形成重大影響。
法院審理后認為,岳寧等犯罪組織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中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構成的四個特征,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但法院否定了檢察機關對岳寧非法拘禁的指控。
同時,法院認為,白宮夜總會潘紅、張殊等6名推廣經(jīng)理和白金臺DJ部主管劉雙、保安主管鄧濤因參與組織賣淫或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時間短,作用較小,犯罪情節(jié)較輕,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不成立。李亞玲、曾濤、王萍等19人在組織賣淫中,均系按照岳寧的安排和既定制度下各司其責,共同協(xié)助岳寧完成組織賣淫活動,并從組織賣淫中分享利益,其行為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