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記者楊維漢)司法文書送達程序是訴訟程序重要的組成部分,送達的有效性直接影響案件審理的效率。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數(shù)量逐年增多,此類案件中存在的向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難的問題也逐漸顯現(xiàn)出來。最高法院日前出臺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規(guī)范涉港澳司法文書送達。
“人民法院只有合法而有效地送達了司法文書才能行使司法審判權;訴訟過程中許多訴訟的期間也是以有關司法文書的送達而開始計算的;對受送達人而言,受送達人只有在收到司法文書并獲悉司法文書的內容之后才能確定如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弊罡叻ㄔ河嘘P負責人說,司法實踐中的“送達難”問題長期影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公正和效率,影響當事人在訴訟中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實現(xiàn),“送達難”已經(jīng)成為長期困擾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一大問題,影響了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這位負責人介紹,最高法院在進行廣泛調研的基礎上通過制定相關司法解釋,解決在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行為。司法解釋第一條就強調,本規(guī)定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需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區(qū)的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的情況。對于港澳地區(qū)相關機構通過司法協(xié)助程序委托內地相關機構送達司法文書的情形,司法解釋暫不涉及。
同時,司法解釋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文書,是指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支付令、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送達回證等與訴訟相關的文書。作為受送達人的自然人或者企業(yè)、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內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該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送達?!?/p>
司法解釋規(guī)定,受送達人在內地設立有代表機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機構送達。受送達人在內地設立有分支機構或者業(yè)務代辦人并授權其接受送達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該分支機構或者業(yè)務代辦人送達。
對于送達方式,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可以郵寄送達。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人民法院不能依照上述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內容應當在內地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除公告送達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時采取多種法定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采取多種方式送達的,應當根據(jù)最先實現(xiàn)送達的方式確定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