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9月10日電(記者 劉丹)長江口兩船相撞其中一船沉沒,導致15人溺亡、1人失蹤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日前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船長王永國有期徒刑5年的判決。
2008年1月30日凌晨1時15分許,由王永國任船長并指揮駕駛的中海航集團國際航運有限公司錦源油9號輪,從長江口3號錨地東側起錨航行。由于王永國疏于對周圍情況的瞭望,致使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錨泊于錦源油9號輪附近的“錦泰順輪”,隨后王永國又在避讓措施上連連出現(xiàn)錯誤操作,最終導致兩船發(fā)生劇烈碰撞。被撞的“錦泰順輪”進水后沉沒,該船上17名船員全部落水,其中15人溺亡,1人失蹤,僅1人獲救,釀成水上交通重大事故。
事發(fā)后,中國海事局和上海海事局對事故進行了調查,確認錦源油9號輪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中海航集團國際航運有限公司與死亡、失蹤船員家屬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王永國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駕駛船舶過程中疏于瞭望并采取不當?shù)谋茏尨胧?,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15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王永國有自首情節(jié),法院可依法從輕處罰。據(jù)此,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王永國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訴,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上海市二中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