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韓潔、羅沙)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30日發(fā)布關于調整化肥類產品特別出口關稅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將從2008年9月1日起將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別出口關稅上調至150%,并實施至2008年12月31日。
通知還指出,從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我國將對除上述兩種產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繼續(xù)征收100%特別出口關稅。
2008年以來,我國多次調整化肥類產品的出口關稅以抑制化肥產品出口的過快增長,滿足國內市場的需求。在一系列舉措中,最引起關注的是今年4月,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在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國內用肥旺季內,對所有貿易形式、地區(qū)、企業(yè)出口的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現(xiàn)有出口稅率基礎上,加征100%的特別出口關稅。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國家進一步上調部分化肥產品的特別出口關稅,表明我國進一步收緊了化肥產品的出口閘門。
此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30日還發(fā)布了關于對動植物肥料征收出口暫定關稅的通知,決定從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除鳥糞外的動物或植物肥料(稅號31010019、31010090)征收460元/噸的出口暫定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