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xiàn)行3‰調整為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jù),由立據(jù)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圖表: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3‰調整為1‰ 新華社發(fā)
新聞背景: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歷史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韓潔、張旭東)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xiàn)行3‰調整為1‰。這是繼2007年5月30日上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后,我國又一次對該稅率進行大的調整。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fā)展而來的,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fā)生額征收的一種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政府增加稅收收入的一個手段,也是政府調控股市的重要工具。
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yè)股權轉讓書據(jù)和股份轉讓書據(jù),納稅義務人是股份轉讓雙方,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計稅依據(jù)是雙方持有的成交過戶交割單。為加強征收管理和防止稅款流失,股份轉讓書據(jù)由證券交易所在辦理成交過戶交割單時代扣代繳印花稅,對有關印花稅的違章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過去18年來,我國股市印花稅稅率曾經有過數(shù)次調整。
證券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征,當時主要是為了穩(wěn)定初創(chuàng)的股市及適度調節(jié)炒股收益,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同年11月份,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內地雙邊征收印花稅的歷史開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將印花稅稅率調整到3‰,上海也開始對股票買賣實行雙向征收,稅率為3‰。
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lián)合發(fā)文,明確規(guī)定股票交易雙方按3‰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3‰提高到5‰。
1998年6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5‰下調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降低為3‰。
2001年11月,財政部決定將A、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統(tǒng)一降至2‰。
2005年1月,財政部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2‰下調為1‰。
2007年5月30日起,財政部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1‰調整為3‰。
財政部:2007年5月30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由1‰調整為3‰
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xiàn)行1‰調整為3‰。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jù),由立據(jù)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調整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