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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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66號):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決定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全文)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nèi)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nèi)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nèi)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nèi)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nèi)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國人大常委會擬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方式
授權國務院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停征或減征利息稅
6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jù)這一決定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授權國務院根據(jù)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這是受國務院委托,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對決定草案作說明。 新華社記者 龐興雷 攝
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獲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擬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方式,授權國務院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停征或減征利息稅。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下午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作的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