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4月16日電(記者任硌)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審結涉案金額高達1300余萬元的巴中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原局長魏林森、曹忠誠,計征科原科長陳鑒、會計張鴻英等人貪污、挪用稅款案,一審分別以貪污罪判處陳鑒死刑緩期執(zhí)行,判處魏林森有期徒刑12年,判處張鴻英有期徒刑11年,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及交通肇事罪判處曹忠誠有期徒刑13年。
1995年至2000年期間,時任巴中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局長的被告人魏林森以及陳鑒、張鴻英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在稅款征收管理和其他公款管理活動中,采用多戶頭設立銀行賬戶、稅款不及時足額入庫滯留賬外、將滯留賬外稅款的稅票裝入已報賬的會計憑證中等方法,共謀或單獨侵吞、私分稅款和公款。其中,陳鑒參與犯罪數(shù)額達1300余萬元,獲贓款1048萬元,魏林森參與犯罪金額460余萬元,獲贓款180余萬元,張鴻英獲贓款46萬余元。
被告人曹忠誠自2000年繼任直屬分局局長后,在明知陳鑒處有滯留稅款的情況下,仍陸續(xù)從陳鑒處借支滯留稅款93萬余元,用于個人從事營利性活動。同時與陳鑒、張鴻英共謀以“誤入退庫”為由,從中國人民銀行巴中支行國庫科違規(guī)退庫15萬元予以私分,各獲贓款5萬元。2005年7月,曹忠誠還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鑒、曹忠誠、魏林森、張鴻英身為國家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稅收管理和公款管理活動中,共謀或單獨私分、侵吞國家稅款和公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曹忠誠還將稅款挪作他用、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致人死亡的行為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和交通肇事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