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政部關于啟用〈烈士通知書〉〈烈士證明書〉和換發(fā)〈烈士證明書〉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吉林省定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期間,開展換發(fā)、補發(fā)《烈士證明書》工作?,F(xiàn)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換發(fā)、補發(fā)《烈士證明書》的范圍:1.烈士直系親屬(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yǎng)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執(zhí)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經(jīng)縣、市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憑所執(zhí)證書換發(fā)《烈士證明書》。2.同一烈士存在多個《革命烈士證明書》的,此次換發(fā)只發(fā)一個《烈士證明書》。3.烈士直系親屬原執(zhí)有《革命烈士證明書》遺失或者因故未領取的,參照當?shù)亍读沂坑⒚洝返荣Y料,經(jīng)縣、市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補發(fā)。4.烈士犧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無其他直系親屬的情況下,可以給其換發(fā)、補發(fā)《烈士證明書》。5.解放前犧牲的烈士,換發(fā)、補發(fā)獎狀式《烈士證明書》;解放后犧牲的烈士,換發(fā)、補發(fā)證書式《烈士證明書》。
烈士親屬原執(zhí)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憑《革命烈士證明書》、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本人與烈士關系證明,到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登記,經(jīng)民政部門逐級審核后,換發(fā)《烈士證明書》。烈士親屬原執(zhí)有《革命烈士證明書》遺失或因故未領取的,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本人與烈士關系證明和相關烈士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登記,經(jīng)民政部門逐級審核后,補發(fā)《烈士證明書》。
換發(fā)、補發(fā)《烈士證明書》具體工作,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咨詢。
吉林省民政廳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