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中央企業(yè)2011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國資收益[2012]153號
各中央企業(yè):
根據《中央企業(yè)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30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關于完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企〔2010〕392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做好中央企業(yè)2011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是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基礎和關鍵環(huán)節(jié)。為按時完成2011年度國有資本收益上交工作任務,各中央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認真組織落實,明確工作責任,嚴格工作規(guī)范,切實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應交利潤和國有股股利、股息,其中: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依據《通知》中規(guī)定的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上交應交利潤;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向國家股分配股利、股息。
(一)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應交利潤按照應交利潤基數乘以國家確定的上交比例申報。
1應交利潤基數為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當年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的余額;應交利潤基數為負數的,按零填報。
2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以企業(yè)合并報表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金額,扣除企業(yè)整體改制上市預提“三類人員費用”形成的負數金額填報。
3法定公積金統(tǒng)一以企業(yè)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后余額的10%填報;企業(yè)合并報表當年凈利潤為負數或當年凈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法定公積金按零填報。
4企業(yè)合并報表年初未分配利潤比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潤發(fā)生變化的,應逐項說明變化的金額及原因。
(二)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申報2011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前,國資委將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潤分配建議,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對公司201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進行表決并形成書面決議。
(三)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數據以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2011年度企業(yè)財務決算合并報表為基礎。
三、各中央企業(yè)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落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客觀反映相關情況,嚴把數據質量關,確保填報信息真實準確,并按時報送國資委。
(一)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應當于2012年4月30日前,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應當于股東會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和報表的紙質文件及電子文檔(各一式2份)報送國資委(收益管理局和財務監(jiān)督與考核評價局各1份),同時抄送財政部企業(yè)司。
(二)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須由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簽發(fā),主要內容為2011年度企業(yè)生產經營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依據和結果。
(三)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中數據均以萬元為金額單位并保留一位小數。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可在國資委網站收益管理局子站下載。
四、各中央企業(yè)在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同時,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yè)內部利潤分配機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yè)的利潤分配管理和監(jiān)督,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和落實國有資本收益權。
附件:
1中央企業(yè)國有資本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
2中央企業(yè)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股股息、股利)申報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