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商務部發(fā)布2010年第71號公告,對甲醇反傾銷調查作出初裁,決定對來自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采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并終止對來自沙特阿拉伯的上述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公告說,經(jīng)調查,認定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認定原產于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不存在傾銷。
根據(jù)初裁決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進口經(jīng)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甲醇時,應依據(jù)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3%-37.5%)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