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近日下發(fā)通知,要求全省公安交警系統(tǒng)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的《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從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1項至第10項,從9月1日起實施第11項至第16項。
《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主要內容有:
在交警隊(包括交警大隊、中隊)、車輛管理所、事故處理單位設值日警官,受理群眾咨詢、投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辦信訪事項。
采取臨時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管制措施時,應當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設立指路標志,告知采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預計持續(xù)時間以及繞行路線,以便群眾提前選擇線路繞行,避免排隊等候。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詢案件偵辦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向受害人及其親屬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在車輛管理所及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交通違法處理窗口,在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檢驗合格標志核發(fā)窗口,群眾可以就近接受交通違法處理或者申領檢驗合格標志。
通過計算機公開自動選擇機動車號牌號碼,由2個號碼選1個增加為5個號碼選1個。
機動車報廢后,機動車所有人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繼續(xù)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目前,機動車報廢后,號牌號碼由車輛管理所收回,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后,需要另外選擇新的號牌號碼。但實踐中,有的機動車所有人由于個人喜好、使用方便等原因,希望繼續(xù)使用原來的號牌號碼。為了滿足這些群眾的需求,規(guī)定原機動車報廢6個月內,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辦理注冊登記時,可以申請繼續(xù)使用原號牌號碼,也可以重新選擇新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超過6個月未提出繼續(xù)使用號牌號碼申請的,車輛管理所收回該機動車號牌并重新啟用,供群眾公開選取。為了防止有些人惡意買賣或變相買賣機動車號牌號碼,規(guī)定申請繼續(xù)使用報廢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的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同時規(guī)定,機動車報廢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機動車所有人不得申請使用原號牌號碼。
允許具備條件的汽車銷售商、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代辦車輛牌證,群眾購買機動車后可以直接辦理注冊、轉移登記。車輛管理所派民警定期巡查審核,監(jiān)督指導,并設立群眾舉報、投訴電話,對于發(fā)現(xiàn)違規(guī)辦牌辦證的,停止其辦牌辦證業(yè)務。
為保證依法公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要告知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疑義,可以在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要及時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復核申請受理后30日內,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核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結論作出后5日內,要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前或復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復核工作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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