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民間老藝人可以享受政府津貼、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受到重罰、“非遺”可以加以合理利用……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為“非遺”撐起了一把“保護傘”。
杰出傳承人可享受政府津貼
目前,不少“非遺”后繼乏人,部分“非遺”傳承人的生存狀況較差,一些身懷絕技的老藝人年逾古稀,很多獨門絕技隨著老人的離去面臨失傳消亡。
對此,《條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單位,應通過提供必要場所、給予適當資助、促進交流與合作等方式給予支持??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除授予相應榮譽稱號外,可給予適當的津貼。
侵占破壞“非遺”要受重罰
針對將“非遺”資源轉讓出賣、謀取私利造成文化珍品流失的狀況,《條例》規(guī)定,對侵占、破壞列入“非遺”名錄項目的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行為,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境外人士未經備案對“非遺”進行學術性考察與研究的,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審核批準對具有保密性的“非遺”進行學術性考察與研究的,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考察所得資料和實物。
“非遺”可加以合理利用
《條例》鼓勵支持以弘揚優(yōu)秀“非遺”為目的的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并允許與“非遺”相關的、具有較高價值的民居、建筑物、場所向公眾開放。
《條例》還鼓勵建立“非遺”合理利用基地,科學合理開發(fā)利用“非遺” 資源,促進“非遺”適度運用于文化、旅游等相關產業(yè)發(fā)展。但在利用“非遺”進行創(chuàng)作、改編、表演、展示、產品開發(fā)、旅游等活動中,要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濫用。
對傳統文化生態(tài)保持較完整,并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qū)域,可以建立“非遺”生態(tài)保護區(qū),“非遺”豐富的地方應建立專題博物館,收藏、保存和展示當地的“非遺”,單位和個人也可興辦專題博物館、展示室等展示“非遺”。(記者 王婷 實習生 朱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