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浙江省境內的所有藥品、酒等生產企業(yè),在生產產品的時候要記得給它們統(tǒng)一“著裝”了。浙江省政府明確要求生產食品、藥品等11類產品的企業(yè)使用商品條碼,并責令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逐步實施這些產品質量的責任跟蹤與追溯。
據了解,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guī)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統(tǒng)一商品標識,即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購買的商品外包裝上看到的條形數字碼。
浙江省政府近日修改重新公布實施的《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guī)定,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是指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裝入、灌入容器內,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產品),須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并在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這些產品包括:食品、卷煙、酒、飲料、保健品、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兒童玩具、家用電器、藥品和醫(yī)療器械。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出口有預包裝的產品上使用商品條碼。
其中,生產藥品、醫(yī)療器械預包裝產品的企業(yè),未在其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必須在2009年底前標注商品條碼;生產其他9類預包裝產品的企業(yè),未在其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必須在2008年底前標注商品條碼。否則,將由縣級以上政府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政府指出,經銷企業(yè)不得以商標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阻礙商品條碼的推廣使用。對已經標注合格商品代碼的,銷售企業(yè)要直接采用商品條碼,不得另行編制、使用店內碼。